有关安乐死问题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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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乐死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生死乃人生一大问题,人有生就有死,死对芸芸众生是必然和平等

的。但是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遭遇,一般而言人是不可预约的。安乐死则是打

破了这种常规,使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死亡的时间和方式,但是各国在对待安乐死

的合法性问题时却采取了极其慎重的态度。在我们遭遇不可痊愈的疾病和遭遇无

法忍受的痛苦时,我们是否真有权利来决定自己的死亡呢?这是本文需要讨论的

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安乐死的概念、发展历程,接着讨论了生命权的归属问题,

从而为安乐死的合理性立下基础,最后从各个角度对安乐死的合法化和非犯罪化

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合法化非犯罪化

一、安乐死概述

(一)安乐死的含义

上帝创造了人,给了人生的权利,却也在应当的时候收回了人的生命。人在

遭遇不可痊愈的疾病和无法忍受的痛苦时,是选择有尊严的死亡还是继续忍受非

人的痛苦呢?我们是否有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呢?目前对安乐死的争议很大,而

且各国在对待安乐死的问题上虽然都很慎重,但有些国家已经先人一步,在立法

上给予安乐死以合法地位,如荷兰。在面对这样一个存在很多争议的问题时,我

们必须首先给安乐死一个基本含义,明确安乐死的伦理和法律界定。

安乐死,安乐死,又称又称安死安死术术,,英英文为文为““,该词来自于希腊语“euthanatoseuthanatos

”即”之意”之意,,”取“death”之意”之意,合,合起起来来即“即“,

故其本意是指“好死”或“善终”,也即无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或“尊严

的死亡”。对于什么是安乐死死亡,《韦伯新国际词典》定义,安乐死是“使病人

脱离不治之症的无痛致死的行为”。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定义为“一

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牛津词典解

[1]

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在中国,有人

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

人或亲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

过程。”[2]

然而有学者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该概念对安乐死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准

确,因而导致安乐死被人们误解并引起广泛的争议。而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

的文明化和科学化,他们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

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3]

“安乐死,又称无痛苦死亡。”安乐死,“又称按死术,指在伤病患者极端痛

苦的条件下,应患者的请求结束生命的行为。”[4]

“当今安乐死一词常常有以下含义:(1)根据垂死患者的要求,停止无望的

救治,听任其死亡,以结束患者的痛苦;(2)根据垂死患者的要求,用仁慈的方

法帮助其死亡,以结束患者的痛苦;(3)在垂死患者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基

于患者的利益和其他原因(亲属的请求和经济原因等),用仁慈的方法将其致死,

以上三种被人依次概括为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5]

作为概括性的论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分册中对安乐死进行了权威性

的界定,即:对于现代医术无可挽救的、临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

委托的前提下,为减轻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

的一种死亡方式。

从以上定义分析,我认为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安乐死”的对象应

仅限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并且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没有救治的可能;二

是必须是病人自愿真实地提出安乐死主张;三是安乐死的实施者只能是医生;四

是实施安乐死行为的后果是终止病人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分类

关于安乐死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出多种分类。

1、由于安乐死含义较广,当代有的西方伦理学者提出可以把安乐死分为狭

义的安乐死和广义的安乐死。广义的安乐死,意旨针对无价值或有缺陷的生命而

采取积极主动或消极放任的方式来结束其生命。其对象包括:有先天严重缺陷的

婴儿、濒临死亡而又极端痛苦的伤病人、严重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狭义的安乐

死观认为,安乐死只能是当事人自愿的,因为重大不能治愈的疾病带来的肉体、

精神痛苦病人自主表示愿意放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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