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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模板1: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合规经营,规范合同管理,保证公司依法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减少合同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树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因经营需要与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签订的,有关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部门在办理具体项目,并以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时,具体经办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业务权限。
第四条公司合规法律岗根据本规定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具体负责对合同进行合规风险及法律风险的审查。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个人,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或非经公司授权代表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取得公司书面授权。
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分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本规定和各业务报审程序后,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授权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办理合同报审和用印(章)申请手续。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七条公司对外订立合同,除所涉合同金额在伍仟元(含本数)以下,并可当面履行的以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办法。
第九条合同草本的拟定必须在由二人共同参与谈判经由双方协商后议定,严禁独自一人参与合同的议定以及使用对方格式合同。
公司已针对特定业务类型制定合同范本的,经办部门在使用时如未报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条公司合规法律岗可以针对公司主要业务类型制作合同范本,并将制定的合同范本报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备案后公布,供经办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经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资信进行尽职调查,对对方的资金、设备、技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
(二)项目涉及专项经营许可证的(如房地产、金融等专营或专业服务),应当要求其出示专业资质证明;
(三)对方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
(四)有关合同标的所有权证明、合同证明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的资格证明。
对于上述证明文件,经办部门应当将加盖对方公章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留存,并报合规法律岗人员用于对项目的合规审查。
第十二条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应当举行商务谈判的项目,经办部门应当将谈判记录,招投标文件等作为合同签订背景资料,与合同草本一并提交合规法律岗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合同审批
第十三条合同审批包括业务审批和合规审查。
业务审批是指,由项目经办部门及相关会签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目的、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能够实现业务目的进行审查。
合规审查是指,由合规法律岗人员负责对经办部门是否就合同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是否根据要求组织商务谈判,以及合同条款的法律要素和合同签署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经办部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根据公司业务制度、业务流程履行以下业务审批程序:
(一)将拟开展的项目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领导进行业务审批;
(二)公司经办部门组织商务谈判并草拟合同文本(或由对方提供草本经办部门进行审阅);
(三)合同项下的项目内容须经相关部门会签。凡是涉及到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履行的,经办部门应当报送部门会签意见。相关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战略计划和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提出修改或否决意见;
业务审批通过后,经办部门应将相关意见、合同文本、公司各相关部门的会签意见以及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质文件和谈判记录送交合规法律岗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合规法律岗人员收到经办部门报送的合同审查资料后,应履行以下合规审查程序:
(一)进行合规审查备案编号登记;
(二)审查经办部门是否履行业务审批手续;
(三)进行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查,并协助经办部门完善合同条款内容;
(四)审查文件存档管理;
(五)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公司制度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合规法律岗人员在审查过程中有权随时要求经办部门提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合规法律岗人员对合同提出的法律意见(或风险提示),经办部门应当妥善处理并遵照执行。
经办部门对于合规法律岗审查人员的法律意见(或风险提示)存在异议的,应当与合规审查人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经办部门经与合规法律岗人员充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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