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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消费者对商品的量的需求逐渐转变为对质的需求,大量直接
涉及产品质量的问题不断涌现。为了保护泛博消费者的利益,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从立法
上对产品质量及其责任问题予以规范。产品质量法也已成为我国经济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产品的生命,是产品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D1),
我国在借鉴别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制订了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生产者、
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
的产品质量法,是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
过、1993年9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合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合用的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这说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
都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是一个关键的术语,关于“产品”的定义各国有不同规定。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含义十分广泛,所有有形物,不论可挪移的还是不可挪移的、
工业的还是农业的、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凡涉及任何可销售或者可使用的制成品,只
要使用它而引起了伤害,都可视为产生责任的产品。而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
斯堡公约》则将“产品”限于一切可挪移的物品。有的国家甚至趋向于把无形物如气体、
电流等也列入“产品”范畴,“产品”的范围呈扩大的趋势。
相比较而言,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较窄。D2(2):本法所称产
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D2(3):建设工程不合用本法的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造材料、建造购配件设备,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合用本法规定。
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这就排除了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也排
除了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和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产品等。
2、产品,还应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即。加工、制作产品者具有营利的目的,纯为科学
研究或者纯为自己使用的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3、建设工程不合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以外的不动产,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如飞机、
汽车等。
4、建设工程使用的建造材料、建造购配件设备,属于D2(2)规定范围的,合用本法规定。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机关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旨在使产品的质量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格。没有全面、有效的质量监
管,就不可能有可靠、稳定的产品质量,而且也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
1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作了下述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规定: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它代表国家对全国产品质量负监督管理之责。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行业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
管理部门、各级劳动部门、国家和地方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检验局等。它们依各自的职权,
对某类特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D14:是指依据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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