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题.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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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2004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

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7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

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

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

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

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

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

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

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

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

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

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

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案例1征收排污费制度

【案情】

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

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

环保部门予以处理。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

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年11月,市环

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乙

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

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分析】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

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

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

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类混合

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

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案例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案情】

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

段,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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