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检测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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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检测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远距治疗中患者防护与质量保证的基本原则和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将医用电子加速器和医用7射线装置用于体外射

束治疗以及X、7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以下简称x刀、7刀)等

远距治疗的实践,不适用于深部x射线治疗机的治疗实践。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856放射治疗模拟机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19046医用电子加速器验收试验与周期检验规程

GBz126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GBz161医用7射柬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

GBz168x、7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

GBz179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T201.1放射治疗机房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

般原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远距治疗

辐射源至皮肤问距离大于50cm的体外辐射束放射治疗。

3.2远距治疗的质量保证

实施远距治疗时,为保证照射的几何位置与靶区剂量的准确性,

减少正常组织和器官的受照剂量,防止对受照人员形成误照射等所采

取的一系列措施。

4、基本原则

4.1开展远距离放射治疗的单位(以下简称为放疗单位)应符

合国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其有关放射治疗的配套标准中规定的人

员与设备等方面的条件和要求。

4.2放疗单位应设立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组织,放射肿瘤

医师、医学物理人员和放射治疗技师等医技人员在各自的工作中实施

防护和质量控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3放疗单位应按照GB18871和GBz179的要求,

制定患者防护制度与放射治疗质量保证计划,并对从事远距治疗的工

作人员进行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的定期培训,从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

程序上保证放射治疗的正确实施。

4.4放疗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

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取得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检测仪器

经可能涉及计量刻度的重大维修后,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

4.5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由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

上的放射肿瘤医师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仅当利大于弊时,方能进行

放射治疗,并应采取相对利益最大的治疗方案,并对每一个病例治疗

过程资料存档。放射肿瘤医师在放射治疗前应把可能的风险书面告知

患者或其家属。

4.6放射治疗应严格掌握适应症,良性疾病尽量不采用放射治

疗,严格控制对放射治疗敏感的良性疾病的体外放疗。

4.7放射治疗装置(包括放射治疗模拟机等辅助设备)、场所

和环境应符合GB1887l、GBz126、GBz161、GB

z168、GBz/T201.1等相关放射防护标准,应保证联锁

系统正常工作,防护门应有防挤压及强制手动措施。

4.8放疗单位应对实施放疗时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失误,制定应

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

5、患者防护要求

5.1远距治疗中患者防护的一般性要求应遵循GBz179中

的有关规定。

5.2放射治疗前应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放射治疗计划,

包括放射治疗的类型、靶组织剂量分布、分割方式、治疗周期等。对

放射治疗计划单要进行核对、签名确认与存档。治疗计划应由中级专

业技术任职资格以上的放射肿瘤医师和医学物理人员共同签名。

5.3制定患者放射治疗计划时,应对靶区外重要组织器官的吸

收剂量进行测算,按病变情况,采用包括器官屏蔽在内的适当的技术

和措施以保护正常组织与器官,在保证治疗要求的前提下,使其处于

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5.4除非在临床上有充分理由和明显指征,对怀孕或可能怀孕

的妇女及儿童应慎重采用放射治疗。在对孕妇实施任何放射治疗时应

进行更为缜密的放疗计划,以使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照射剂量减至最

小。

5.5在治疗过程中,应定期对患者进行检查与分析,根据病情

变化的需要调整治疗计划,密切注意体外放疗中出现的辐射损伤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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