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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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水平,保持工程的安全状态,应制定规范

的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人防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安全的使用和战备状

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

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一集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

员要明确维护管理的责任、任务和内容,做到责任明确,维护管理档

案健全,定期检查和维护到位。

二、保持人防工程原结构完整、完好。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原

结构布局、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放工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

顶板及外墙打洞穿孔。

三、保持人防工程内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金属、

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暴悬板活门、防护挡

窗板的轴承活手柄应每年至少注一次黄油,每月至少开启1-2次。平

时将防护密闭门用木楔垫起,防止变形、下垂。

四、保持人防工程内通风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启闭灵活,

不得擅自拆改,排风机房和滤毒室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五、保持人防工程内给、排水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不得擅

自拆卸。水箱间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各部件应保持完整、

完好。

六、保持人防工程内供电系统完好,运转正常。各配电室和配电

箱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原供电线路、位置和乱

拉电线。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

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如需改造

装修,要事先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防办批准后方可

施工;

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定期进行人防工程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

时整改;

三、人防工程内消防栓、防火卷闸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

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

四、人防工程的人员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应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

志灯;

五、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严格用电管理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

内的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

超负荷用电。

六、禁止在人防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禁在人防工程内生

产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七、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制定防火、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

火灾扑救、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等工作。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

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生产、经营、办公、停

车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包括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

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本

办法,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

人民防空执法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

工作。

区、县(市)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

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使

用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治安、水务、卫生、房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民

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治

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违法行

为或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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