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03第二章】-1615795683387.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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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编写组编著法理学(第二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目录CONTENTS法的历史类型第三节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系第四节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暴力说心理说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二、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一)氏族制度的解体三次社会大分工。私有制的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氏族内部阶级的出现打破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二)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国家组织体系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公共权力逐渐与社会相脱离、逐渐被少数人所垄断的过程。国家组织与法律规范所建立和维持的社会秩序,与原有的社会秩序有根本的差别。

法的起源三、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一)法产生的基本标志第一,国家的产生。法与国家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两者互为标志,相互作用。第二,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原始社会没有诉讼与审判。第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第二,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律发展史上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它们分别是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历史类型的法通常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法的历史类型更替,新历史类型的法都可以而且必然会以“扬弃”的方式批判地继承旧法中的某些因素。

法的历史类型二、奴隶社会的法(一)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二)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其一,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其二,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其三,刑罚方式极其残酷。其四,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法的历史类型三、封建社会的法(一)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肯定人身依附关系。第二,确立封建等级制度。第三,维护专制王权。第四,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法的历史类型四、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第二,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第三,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的历史类型五、社会主义社会的法(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第二,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第三,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法系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比较法学家在对世界不同区域和国度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中形成和使用的概念,其英文表达为legalgenealogy、legalfamily,意为法的族系,中文通常译作“法系”。法系的形成是法律文明传播过程的结果。“五大法系说”、16法系、8法系。关于法系的划分,有四个问题应当特别注意:第一,法系划分标准是多元的。第二,法系划分标准是相对的。第三,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系归属可能是变化的。第四,法系是一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概念。

法系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ContinentalLawSystem)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以公元前450年前后的《十二表法》和公元534年前后的《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古罗马文明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它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备发达。《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可被视作近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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