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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必须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专发[2001]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修改原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立

1.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2.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2.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流动站,应以院、系(所)为单位由一名系级领导为流动站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一般为人事干部)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人员。

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

四、博士后招收

1.招收条件

(1)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如下:

a、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均可招收博士后。

b、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经本单位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

(2)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还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但需先按《关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2.招收类型

(1)目前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资,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

(2)留学回国: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校作博士后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提供。个别留学博士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利用国外的研究条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3)企业联合: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全国博管会于1997年10月制订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凡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与各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4)学校鼓励招收少量世界名牌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

5.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

(1)留学博士: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进站时不能及时提供者,在进校后半年内交博管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2)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人员:需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双向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3)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做二站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的《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4)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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