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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
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
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人
向公司索赔。
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人的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人办理
批单手续,房东与人没有关系。
案例二
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值班,
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人可以据此而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在发生事故事不承担赔
偿金责任
案例三
1998年3月2日,专业户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公
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4万元,期为1年。
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
驾驶员(系堂兄)随车。事故发生后,向县公司报案索赔。该县
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
4万元;同时,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
自理。到8月10日,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
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
内尸体及现金归残车归。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和均
按约行事。公司知悉后,认为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
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分析]
第一、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
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公
司同意转让残车是的;
第二、公司对车主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
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中的损失补偿
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不能赚钱。”因此公司追回所得额外收入
4000元,正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获得的是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之托打捞尸体
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公司
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结论]
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
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打捞并转让
残车,公司同意为,但情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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