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异常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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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异常项目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体系,规

避合同经营风险,减少和避免法律纠纷,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切

实维护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

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合同履约异常: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至合同终止期间,

建设单位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实现

或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出现建设工程停工、缓建或停工缓建后

不能复工等情形。具体包括:

(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达到84天以上且未复工的,发包

人不结算也不付款或已结算但拒不付款的,且发包人在催告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2)施工单位垫资超过合同约定的承受范围;

(3)其他情形。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同履约出现异常的项目。因季节性停工、政府行

为停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的项目不适用于此办法。

4.组织机构

4.1合同履约异常管理组

1

分管副总裁:分管生产副总裁分管成本副总裁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工程监控中心法务管理部财务管理中心

质量监控中心造价合约中心物资供应事业部

技术中心审计部

分(子)公司:分(子)公司班子成员

项目部:项目全体管理人员

5.合同履约异常原因

5.1发包方资金不到位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项目停工。

5.2发包方手续不全,导致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或后续停工。

5.3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的,我方要求停工。

5.4建设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者出现破产等。

5.5建设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涉嫌犯罪,单位资产被查封或没收。

5.6因建设单位自身重大变更,停止工程开发或导致工程停工不能

复工。

5.7发包方未按照合同或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包、转包。

5.8其他原因

6.要求

6.1公司各部门、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及所有

项目部应重视合同履约工作。

6.2公司各部门、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及项目

部间应加强沟通、协调。

2

6.3公司各部门有负责合同履约异常项目的监督、检查管理及协助

分(子)公司处理合同履约异常项目相关事宜的义务。

6.4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公司各部门、公司所属各分

(子)公司(直管项目部)及项目部应当慎重对待,认真负责落实各

自职责范围内的合同履约异常事项,共同进行商讨,研究对策,规避

我方风险,并将损失最小化。

6.5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及项目部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6.6因合同履约异常导致停工的项目应分三个阶段进行跟踪分析

并采取相应措施。

6.6.1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个阶段:停工3~6个月;第二个阶

段:停工6~12个月;第三个阶段:停工一年以上。

6.6.2第一个阶段主要工作:与甲方及合作方协商办理完善及收集

相关资料,跟踪甲方合同履约情况。

6.6.3第二个阶段主要工作:除继续完善第一阶段工作外,主要对

甲方合同履约能力及可行性进行跟踪、分析。

6.6.4第三个阶段主要工作:除继续完善第一、第二阶段工作外,

分析是否采取诉讼程序做好准备工作。

6.6.5如在第一阶段期间甲方按合同履约则不启动第二阶段;如在

第二阶段期间甲方按合同履约则不启动第三阶段。

6.7分(子)公司应对因合同履约异常导致停工的项目及时以书面

形式向工程监控中心汇报,工程监控中心应第一时间对异常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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