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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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呈现。在这

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时效越来越成为首要的焦点问题,往

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了解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

效的相关问题,有助于我们建立合理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劳动仲裁时效的性质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依据事实

和法律居中作出裁决或公断,彼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从而使

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仲裁作为一种救济方式,越来越具有公

权力救济方式的性质。而劳动仲裁时效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在法定期间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其因时效而

获得的利益减损的法律制度。劳动仲裁作为一项独立的救济方式,

使劳动仲裁制度成为一种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的程序,劳动仲裁时

效因而具有了与诉讼时效一样的独立意义。且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

前置程序,应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同样的时效性质,仲裁庭不能主

动适用时效进展裁判。

二、劳动仲裁时效内在的法理根底

(一)劳动仲裁请求的根底多为请求权,符合时效的客体范围

一般而言,诉讼时效客体以请求权为限。请求权是由根底权利如债

权、物权、人格权而发生的,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前,义务人应当

履行特定的义务,请求权的实现意味着特定权力义务关系的消灭,

交易得以完成。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因而侧重

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请求权的限制期限不应太短,

而应尽可能长;同时,规定该期限有中断中止的情形,以鼓励权利人

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以外,尚需义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当权利

人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后,义务人假设不为特定的行

为,该期间只能中断;假设不然,义务人成心拖延,那么会置权利人

的权力不能实现之危险,这为时效要求该期间中断提供了可能。

(二)时效制度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法律关

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平安。时效是指与权利有关的一

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可能发生中断中止;与其它制度相

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本身权利所生之请求权的行使受到有

效的抗辩。比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要求给予工

伤待遇,要求给付各种经济补偿金,要求给付违约金等等,劳动者

逾期行使其上述权利,并不导致这些权利本身消灭,而仅使对方产

生得以回绝给付的抗辩权,假设用人单位愿意,其可以继续履行给

付义务。由此可见,时效期间更着眼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适用

虽然,我们认为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应当是相互独立,互

不影响。但在如何正确审查判断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其适用时,主要

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仲裁时效是否应当有中断、中止的

情形,二是如何确定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一)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

1、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或仲裁时效进展期

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

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xx年5月1日实

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

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从新

计算。对效率的追求不能以牺牲实体正义为代价,迅速、及时解决

劳动争议虽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但不是首要目的,其首要目

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纠纷主体通过协商而达成和解,最有

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预防纠纷再度发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

重要的意义。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法律鼓励自行解决纠纷,有利于

节约司法资源。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应当包括:向对方当事人主张

权利,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展协商,调解委

员会进展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等。xx年9月1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

规定》(以下简称《高法时效规定》)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

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

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也应适用于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如劳动

者向工会等组织提出权利保护的请求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2、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

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时效进展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顿进展,并在法定事由消

灭之日起继续进展的制度。《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当

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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