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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火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站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
品入站。
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人手续,在站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
火。
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四、严禁穿带铁钉带鞋进入油气区。
五、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等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罐区。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八、严禁在油罐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
作业。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十、严禁损坏站内各类消防、防暴设施。
消防防火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管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设备
第三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根据使用场所、建筑物性
质、消防安全等级等情况,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与设备。
第1页共7页
第四条消防设施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并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试验。
第五条消防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设
有消防设备专职人员,负责消防设施与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设立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
任人,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消防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并执
行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消防责任人应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全体员工的消
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和整改,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重要消防安全信息。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与防控
第十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风
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建立火灾预案,明确各级
应急指挥机构、消防队伍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确保
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警报和求救信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
提高灭火和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五章灭火与疏散逃生
第2页共7页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建立灭火器材库房,并配
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障灭火能力。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配备疏散指示标志和紧急
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六章灭火和救援力量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紧密
联系和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演练,提高灭火和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急
救设备,保障在火灾事故中的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
提高员工的灭火和救援技能。
第七章违反者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破坏消防设施、抢救灭火器材,或者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配备消防安全监控设备,
及时掌握火灾和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消
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如
实记录消防设施使用情况、灭火演练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
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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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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