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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甲状腺被误切2006年3月7日,6岁女孩在某县医院行“甲状舌骨囊肿摘除术”,术后,患儿出现体温偏低、(体温总是35℃)怕冷和走路不稳的症状。于是,当年3月16日,到省级医院诊断为:视野内未见甲状腺及异位甲状腺显影。2006年4月21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2006年8月4日,双方共同委托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术前检查不完善;术中不能确定肿块为甲状舌骨囊肿时未做穿刺、快速病理等检查即行手术切除,违反手术操作规范;12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论: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012008年6月1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县人民医院总计赔偿原告194.3万元。02法院判决被告在70年分18次支付这些赔偿金。患方不服,要求一次性赔付,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等待判决。案例9、植物人索赔1610万元2004年11月5日凌晨,患者因颈部被刀刺伤到某附属医院神经外科救治,值班医生当即对患者进行了外伤清创缝合手术,并注射了药物破伤风抗毒素。在做皮试时,原告呈阳性反应,12但被告继续为患者注射了TAT。注射完结以后,患者即产生严重反应,呼吸困难,昏迷休克,随后转入ICU病房。虽然她的生命得到了抢救,但变成了植物人。一年多以后,患者的父母认为女儿能治好的可能性比较小,2006年2月,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家属索赔1610万元。患方认为患者住院时是个正常的人,在注射TAT的皮试过程中,已经出现过敏反应,但医院仍然继续注射1500单位的TAT,导致患者很快产生严重反应,呼吸困难,昏迷休克。责任全部在医院。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患者TAT皮试呈阳性,医方进行脱敏注射是符合医疗原则的。在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时,值班医生却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存在抢救方法不当的问题。事后,医院还有更改病历的行为。但医院在脱敏注射时,医院的抢救准备工作不充分:抢救器材不齐全;护士在注射完第一针后,观察了几十秒钟即离开患者,没有按规范进行严密的观察;抢救两次使用肾上腺素时均采用皮下注射方式而没有采取吸收较快的静脉注射方式。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现状发生有因果关系,降低了成功抢救的机会。01过敏性休克出现呼吸困难、循环障碍,这是目前医学技术还无法解决的医疗风险,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这个风险以及相应的不良后果责任。02病例修改符合病历修改规范,也与患者的抢救无关。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方不服此鉴定,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然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案例10、乳腺癌误诊李某于2007年11月13日到某市某医院乳腺科看病,当时做了B超,接诊医生诊断为乳腺结节,就给开几个疗程的乳康软胶囊。药还没有服完,李某的病情不见好转。010302同年12月10日又到该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乳腺癌,这时癌细胞已扩散到腋下及骨髓。李某就立即到省肿瘤医院做手术,左乳房不得不切除。李某认为是该医院误诊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使其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于是,李某委托律师以医院存在医疗差错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0余万元。经过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李某于是申请做医疗过错鉴定。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01鉴定结论为:02该医院在对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过错;03被鉴定人李某乳腺癌因延误诊断及病情发展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04法院裁判:该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该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各项费用共计21380.00元。该医院不服该判决,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28500元,今后双方互不再纠葛。1案例11、术前未做检查,手术失败需赔偿22007年11月14日,原告李某到被告某医院作左肩关节习惯性脱位紧缩术。3术前原告拍片显示肱骨头只是有点破损,被告就依据这个检查给原告做手术,没有做进一步检查。手术中被告医生用钳子将骨头砸掉(被告否认),导致手术失败,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0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6000元,继续治疗、伤残赔偿金等另行起诉。02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经市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03于是,原告委托法院做医疗过错鉴定。01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未尽相关告知义务、临床诊疗不当的过错,过错与患者左肩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存在因果关系。02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医院治疗期间,由于原告术前左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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