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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CCSA00DB3704
枣庄市地方标准
DB3704/T009—2021
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2021-09-24发布2021-10-28实施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704/T009—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枣庄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枣庄市司法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晓琳、穆丹丹。
1
DB3704/T009—2021
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执法公示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公示内容、载体、期限、更正、撤回、执法统计。
本文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行政执法公示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信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2
事前公示
主要指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职责行使的有关信息。2.3
事中公示
主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公示的有关信息。2.4
事后公示
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结果的有关信息。
3公示内容
3.1事前公示
3.1.1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3.1.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2
DB3704/T009—2021
3.1.3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a)服务指南主要指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样式见附录A),各单位应当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公开;
b)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权责清单分别编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力流程图(参考文本见附录B),并向社会公开。
3.1.4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3.1.5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3.2事中公示
3.2.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a)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b)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c)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3.2.2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3事后公示
3.3.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将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3.3.2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公示样式见附录C)。
3.4不得公示情形
3.4.1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a)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b)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c)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3
DB3704/T009—2021
3.4.2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3.5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明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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