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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注意事项总结

随着环保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危险废物选择采用水

泥窑协同处置,为了保证协同处置的规范性,水泥窑协同处置

危险废物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源头控制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宜利用现有水泥窑,应在2000

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上进行,水泥窑应采用

窑磨一体机模式。拟改造利用现有设施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窑,

改造前应满足连续两年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的要求。

二)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及技术水平,

合理确定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处置规模及处置量。

三)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企业应设立处置废物的专职管理

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协同处置废物

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配备负责废物管理及环境污染

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环境应急管

理制度,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四)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在规定的经营类别允

许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在首次处置某种未知特性危

险废物前,应进行分析测试,测试结果合格后才能开展该类危

险废物的协同处置。严格限制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作

为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

五)协同处置应急事件废物时,应优先选择具有同类型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水泥窑,处置方案必须经当地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清洁生产

一)水泥窑协同处理糊口垃圾、污泥等含易挥发成分废物

及危险废物的进场接收、储存与输送、预处理和入窑处理等环

节应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漏散、防XXX和防异味的措施。

二)废物储存设施应单独建设,不应与水泥生产原燃料或

产品混合储存。废物应分类储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性

质不相容危险废物应隔离储存,对不明性质废物应专门设置暂

存区,设置专门的存取通道,隔离储存。

三)严格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理入窑废物中重金属投加量;

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应满意《水泥窑协同处理固

体废物技术规范》(GB)要求。处理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时,

应加强对水泥熟料重金属浸出浓度的检测频次。严格控制入窑

物料中氯元素的含量,以保证水泥的一般生产和水泥熟料质量,

同时遏制二噁英的发生。

四)根据废物特性及入窑要求,确定合理的预处理工艺,

单独建设预处理设施。鼓励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干化,干化后

污泥满足直接入窑处置要求。水泥厂内进行污泥干化,宜单独

设置干化系统,干化热源宜利用水泥窑废气,必要时应配备污

水处理系统。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预处理,在预处理过程中严

禁混入危险废物。

五)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的废物特性应根据其成分、热值

等参数进行配伍,并根据现有水泥窑运转条件、废物的特性及

预处理情形,选择废物入窑投加位置及投加方式,保障水泥窑

投加废物后能够稳定运转。含有易挥发成分的废物,不能投入

生料制备系统。

六)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投加设施应配置精准计量和自动

控制进料装置,自动投加废物应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合理控

制投加速率,当水泥窑或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行、运行

工况不稳定、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时,可自动停止废物投加。

在水泥窑启停过程中禁止投加废物。

七)应提高水泥窑与生料磨的同步运转率,加强生料磨停

运时汞等重金属的排放控制措施,减少水泥窑废气中重金属的

排放。

八)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窑窑尾除尘灰宜返回原料系统,

但旁路放风的窑灰不应返回原料系统。当窑尾除尘灰、旁路放

风窑灰作为混合材料直接进入水泥产品时应严格控制掺加量,

确保水泥产品的质量及环境安全。危险废物和有机废物不能直

接作为混合原料。旁路放风系统排出的废气不得直排。

三、末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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