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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
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和
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人社局、法院、司法局、
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
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
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
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
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
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调裁审”
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
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
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
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
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
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
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
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
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
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
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
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
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
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
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
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
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
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
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
构要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司法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制
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三)发挥调解重要作用。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调
解成本低、对抗性弱、方式灵活、有利于修复关系的优
势,督促各类调解组织依法认真开展劳动关系领域矛盾
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
议调解组织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
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有关
部门要及时介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
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探索建立无争议调解事
实记载机制,对和解或调解阶段双方无争议事实记录在
案,明确可在后续仲裁、诉讼中使用,提高纠纷解决效
率。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
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
度,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
行为。
(四)完善“人社+工会”裁调衔接机制。市总工会
要积极选派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市司法局派
选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入驻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
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
会同仲裁机构共同做好裁前调解、委托调解等工作。人
社部门要指导仲裁机构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落
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
度,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支持。调解组织
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
序;对重大疑难争议案件,可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
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
议书,引导其到就近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
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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