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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中的三同时

第一篇:环境保护中的三同时

环境保护中的“三同时”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

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

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

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

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

制度化。

“三同时”是我国在环境管理中防止出现新污染源污染环境的一

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

扩建工程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为“三同时”原则。

安全生产中的“三同时”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经常要进行相关的

工程建设。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就会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就可能会酿成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的这一原则,简称“三同时”原则。

矿山安全中的“三同时”

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

知》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

的一项具体要求的概括。具体的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

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

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我国《矿石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

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产资源开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其中井下开采的矿山具有

更大的危险性,各类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为了防止和减少安

全生产事故,需要采用各种安全设来预防事故发生。作为矿山开采系

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设施是矿山建设和矿山开采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和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篇: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

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

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

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

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

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

(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

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

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

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

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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