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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名词解释归纳
1、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
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5、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6、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7、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
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8、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9、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
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0、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
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1、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
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2、自源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13、公平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
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5、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
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6、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7、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
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8、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
事法律关系。
19、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的民事法律关系。
20、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
律关系。
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
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这三者是缺一不可的。
22、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现象。
26、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
行为的可能性。
27、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
的行为的必要性。
28、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29、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权利)和身份权
(如监护权、受抚养权等),财产权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让,也可以继承,而
人身权一般是不能转让或继承的。
30、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自然人。
3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32、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
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3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
活动的资格。
3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
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35、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36、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
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37、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38、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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