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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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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

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

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

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

推迟两年毕业(不含休学时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进修生等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学时与学分。课堂教学原则上每16-18学时计1学分,实验、上

机、体育等技能性较强的课程每32-36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

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进行一周计1学分。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

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

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

所在学院申请,由教务处认定。按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学分认定按照相

关规定执行。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到国内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交流学习,所取得的

成绩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九条创新创业学分。学生通过参与校级以上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科

研、开发、学科竞赛等活动获奖、发表论文及申请专利、实验室科学研究,可以

申请创新创业学分,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认定。该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但最

多不超过20学分。具体认定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

费是学生注册并获得选课权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

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交清学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

册,取得选课资格;交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按照校际协

议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的,按照该生复学当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

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

注册学费。

第十七条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

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选课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

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九条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正选、试听和退

补选、检查和确定选课结果五个阶段。一般于每学期第15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

预选。预选时,任选课程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必修和限选课程

选课人数不足是否停开由开课学院决定,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新学期开学

前两周为试听和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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