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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工作,预

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是指燃气

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以及对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

的检查。

第三条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燃气入户安全检查

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燃

气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

第五条燃气入户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改造

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泄漏、损坏、老化等安全

隐患;

(三)用户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损坏、覆盖燃气设

施等违规行为;

(四)用户是否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品;

(五)燃气设施周边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

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

(六)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因素。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时,

应当使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对燃气设施进行泄漏检测、

压力检测等,确保检查结果准确。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用户数量、用气性

质、区域特点等因素,制定燃气入户安全检查计划,明

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并报告当地燃气管理

部门。

第八条在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前,燃气经营企

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告知检查时间、范围和要求。用

户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燃气入户安

全检查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具备相应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时,

应当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

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入户安全检查

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并向用户说明整改原

因和整改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燃

气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入户安全

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检查制

度,提高安全检查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

的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

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抽查、

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入户安全检查

工作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用户投诉、举报等线索,进

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保存燃气入户安全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便于当地燃气

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燃

气入户安全检查的,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整改安

全隐患的,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八条用户拒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入

户安全检查的,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燃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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