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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委托运营协议
甲方(业委会):
(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供水企业):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建设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中“居民小区的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经改造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定。甲方将小区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维护管理,甲、乙、丙三方就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移交
1.1移交时间:甲、乙、丙三方应在提标改造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完成移交。
1.2移交内容: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小区管理范围区内的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实施统一的维护管理,移交范围包括:生活泵房建筑物内墙及内部空间(单体泵房则包括生活泵房建筑物整体)、生活水箱(池)、泵房内生活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生活水泵机电设备、生活泵房内供电线路、仪器仪表及网络设备等。生活用途与消防用途不能有效分离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移交。
1.3甲方保证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生活二次供水设施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否则,甲方将承但一切责任。
1.4消防泵房、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专用管网和附属设施、消防仪表及供电线路等不移交。整个消防系统、生活用途与消防用途不能有效分离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完好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5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索要租金、物业管理费等。
1.6本协议生效后,除市政规划外,任何单位不得就生活二次供水设施提出搬迁、拆除要求。
提标改造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乙方仅负责生活用途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的运营管理,因设施、设备质量问题导致故障由丙方负责处理;质保期结束后,乙方负责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质保期自生活二次供水设施提标改造验收合格并经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算,为期两年。
第三条质保期内,丙方不能及时进行二次供水设施质量问题维修时,为保障居民生活供水,由乙方负责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或由丙方在提标改造工程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第四条根据《深圳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实施方案》,生活用途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按原渠道从物业管理费中直接向供电部门支付。
第五条甲方应保证已依法取得向乙方移交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所需的授权,确保所在小区业主同意本协议各项条款。
第六条各方职责和权利
6.1甲方职责
6.1.1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主动开展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工作,并协助乙方与小区内用户签订用水扣费协议;
6.1.2负责小区内消防系统的管理、维护,保证消防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处于完好状态;
6.1.3二次供水运行电费按原渠道从物业管理费中直接向供电部门支付;
6.1.4将泵房及周边区域纳入小区物业正常的安全巡查范畴,确保泵房及水池周边无堆放杂物、垃圾及排放污水等行为;确保泵房大门口出入畅通,无杂物堆放;发现二次供水异常应立即通知乙方;发现人为故意破坏等违法行为,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拨打110报警;
6.1.5配合乙方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故抢修工作,配合丙方做好质保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6.1.6不向乙方、丙方进入小区的巡查和维修车辆收取停车费。
6.2甲方权利
6.2.1使用安全优质自来水的权利;
6.2.2监督乙方履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权利;
6.2.3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完好性的权利。
6.3乙方职责
6.3.1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主动接收符合移交条件生活二次供水设施;
6.3.2负责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巡检、维护、维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完好性;
6.3.3保障小区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
6.3.4对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实施计划停水维修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用户,故障抢修停水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用户;
6.3.5定期组织生活水箱(池)清洗消毒并取得水质检查合格报告;
6.3.6承担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费用的支出(消防系统除外);
6.3.7质保期内,丙方或设备供应商未及时履行维修职责,为保障居民生活供水,乙方应先行组织维修并向丙方申请支付相关费用;
6.3.8接到甲方的投诉或合理诉求后,在供水服务承诺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并给予及时反馈;
6.3.9通过不断改进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6.4乙方权利
6.4.1对接收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具有使用、维护、管理及更新重置的权利;
6.4.2日常维护管理和抢修抢险过程中,取得甲方配合的权利;
6.4.3乙方按6.3.7规定先行组织维修,相关费用由丙方在提标改造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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