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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文评与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的编制的指导性意见(试行)-140605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文评与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编制
指导性意见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化遗产普查、评审和公示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编制及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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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文评与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的编制的指导性意见(试行)-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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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文评与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的编制的指导性意见(试行)-1406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中文
化遗产普查和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文评”)以及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的编制工作,提
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
求》(试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广州市历史建筑
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标性意见。
第二条【适用对象】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控规在批前公示前应由区(县
级市)人民政府开展“文评”工作。控规成果(文本、说明书和图纸)中应包含历史
文化保护专章内容;经文化遗产普查,并已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
下简称《保护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和其他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核对后,不涉及
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控规成果中可不加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内容,具体情况需要规划
成果中加以说明。上述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编制原则】控规中“文评”和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编制,应当坚持保护
为主、合理利用、突出特色、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优秀传统
文化,保护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协
调发展.
第四条【【程序程序要求】控规应在批前公示前要求】控规应在批前公示前完完成“文评成“文评工作,在提交市规委会
审议前完成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内容。(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条【公众参与】控规中“文评”和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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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文评与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的编制的指导性意见(试行)-140605
第二章文化遗产普查、评审和公示要求
第六条【普查、评审和公示】
(一)普查:按照《保护办法》和《广州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
《工作方案》)的要求,由区政府组织对控规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明确历史文
化资源的价值与现状、保护情况等,完成《广州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普查登记表》
(附表2),并形成推荐文化遗产保护线索。
(二)评审:由区政府按照《保护办法》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文化遗
产保护专家(原则上5个及以上)对新推荐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评审,
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线索”(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具体分为文物线索、历史建筑线
索和推荐保留传统风貌建筑)。
(三)公示(非法规强制性要求):经市、局(用地专题业务会)确定需对控规
“文评”成“文评”成果果进行专进行专门门公示的,控规的“文评公示的,控规的“文评公示要求如下:参照平台项目对文化
遗产的公示要求,在控规整体批前公示前对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进行为期10天的线
索公示.公示内容包括:1、新普查出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2、《保护规划》
等上层次规划和其他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保护对象.
非市、局(用地专题业务会)确定需对控规“文评”成果进行专门公示的,是否
对“文评”进行公示由编制主体确定.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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