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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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12-相关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1.管理者的选择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

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由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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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的形式【多选】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的程序

(1)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由公司股东(大)

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与关联方的交易(2011年多选题)

1.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

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

估。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

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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