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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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2021年修订版)

甲方(客户):

个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限机构投资者):

客户代码:

乙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18-21楼

联系电话:********/955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

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遵

守。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申

请融资买入证券,乙方在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交收时为甲方垫付资金,甲方

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向乙方融资的担保物。

2、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申

请融券卖出,乙方在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交收时为甲方垫付证券,甲方融券

卖出所得资金作为向乙方融券的担保物,在了结相关融券交易之前,卖券所得资

金除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用途外,不得另做他用。

3、“授信额度”: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

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甲方融

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该限额可以为零。

4、“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

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相关证券以

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出资金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账户。

5、“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

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

因向客户融出资金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6、“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

甲方缴存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实名资金账户(此账户为乙方“中国中金财富证

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

7、“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

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此账户为乙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

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

8、“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

立的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的账户。融券专

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9、“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

存放乙方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的账户。

10、“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开立的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的账户。

11、“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开立的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的账户。

12、“保证金”: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或融券,应当向乙方提交一定

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现金和乙方认可的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

单以乙方公布为准。

13、“担保物”:是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中提交的保证金

(现金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

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以及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

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

14、“标的证券”:是指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认可的可作为融

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以乙

方不时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15、“担保证券”:是指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认可的可作为信

用证券账户中可充保证金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

16、“可充抵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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