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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孕产期胎儿处理随访制度

1目的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孕产

诊疗技术的安全、有效。

2范围

适用于各孕产期诊疗处理的科室遵守。

3定义

异常胎儿包括胎位异常和胎儿发育异常两种情况。胎儿发育

异常包括染色体异常、结构异常、功能性异常等形式。

4要求

4.1参与孕产妇诊疗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证照。

所有医师需本院注册医师的同时,具备:

4.1.1实施孕期管理的产科医师必须取得《母婴技术服务

资格证》。

4.1.2实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取得《产前

技术服务证》。

4.1.3实施系统超声筛查的医师需取得《产前技术服务证》。

4.1.4实施因异常胎儿需终止妊娠的医师需取得《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4.2孕前保健:由妇保科实施,在患者计划受孕前3个

月进行。做孕前健康检查、卫生指导、健康教育等。

4.2.1孕期管理:由产科负责实施,按照孕期管理规范执

行。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管理,直到妊娠终结,

总检查次数不少于5次。

4.2.2所有建卡孕妇于孕15-20周做产前筛查(唐氏筛

查),但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危者),经治医师应当建

议其直接进行产前诊断:

4.2.2.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4.2.2.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4.2.2.3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2.2.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

婴儿的;

4.2.2.5年龄超过35周岁的。

4.2.3孕18-24周进行胎儿系统B超检查。

4.2.4孕24-28周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对有发生妊娠期

糖尿病高危因素的孕妇,建议孕早期建卡时进行筛查)。

4.2.5孕期内检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

其是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

4.3孕妇知情同意管理

4.3.1孕妇享有知晓病情、诊断、治疗措施、预后等方面

情况的权利。

4.3.2所有产前筛查涉及的检查项目必须获得被检查者

的知情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书后方能进行检查。

4.3.3知情同意书必须向被检查者说明检查的性质、检查

的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择的其他检查方法,使

被检查者充分了解和理解这些信息,并自愿做出是否进行检

查的决定。

4.4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处理

4.4.1产科及产前优生科医师应及时将筛查结果告知孕

妇及家属建议其到产前咨询门诊,由咨询门诊医师向其解

释并共同讨论,提出需进一步检查、诊断的建议。

4.4.2对筛查出的高危病历,在未作出明确诊断前不得随

意为孕妇做出终止妊娠的处理。

4.5跟踪随访管理

4.5.1产科医师填写产前筛查和系统超声筛查申请单时

须完善被筛查人的电话或联系地址,以便随访。产前优生科

在患者预约产前诊断登记时,要详细询问和填写孕妇的真实

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4.5.2产前优生科、超声科分别建立《随访记录本》。产

前优生科负责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孕妇的跟踪随访;超声科

负责系统超声孕妇的跟踪随访。随访结果登记在《随访结果

记录本》,并定期总结统计分析。

4.5.3,由第一个进行产前诊断接诊科室的医师负责。

4.5.3对于下级协作单位转来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追踪

采取首诊负责制由第一个进行产前检查或诊断接诊科室的

医师负责跟踪随访。

4.6异常胎儿处理

4.6.1妇科负责制定终止妊娠处理的适应症。

4.6.2抽取自愿选择的原则,对于有明确胎儿发育异常的

孕妇,经孕妇夫妻双方对病情充分知情,并表达终止妊娠和

签字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处理。

4.6.3对于不愿终止妊娠,足月分娩的由产科按照正常分

娩处理。

4.6.4终止妊娠处理后,由所在执行科室负责做好登记和

上报信息工作。

5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实施方法》

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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