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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工程项

目。

1.3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各负其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1.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

和指导,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质量管理职责

2.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制定质量

管理制度;

(2)组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和质

量管理要求;

(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确保

工程建设质量;

(4)组织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负责。

2.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2)对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行

业规定;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4)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2.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措施;

(2)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3)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4)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2.4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的建立和运行;

(2)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4)组织分部工程验收,提出单位工程验收建议。

三、质量管理制度与措施

3.1质量教育培训

各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

全员质量意识。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参建各方进行质量管理规定的宣贯,

确保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3.2质量检查与考核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施工单

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自检制度,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对质量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

3.3质量信息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工程

质量信息,为工程质量决策提供依据。各参建单位应如实上报质量情

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4.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发现工程质量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事故调查与分析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分

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方案。

4.3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整改完成后,需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五、工程质量验收

5.1分部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工程后,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

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5.2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提出单位工程验收建议。建设单位

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

以本规定为准。

6.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

6.3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七、质量保证与持续改进

7.1质量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质

量控制。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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