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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家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的、以木材为主要材料,加工制成的木家具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31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4893.1-2005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
GB/T4893.2-2005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T4893.3-2005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
GB/T4893.4-2013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4893.7-2013家具表面漆膜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GB/T4893.8-2013家具表面漆膜耐磨性测定法
GB/T4893.9-2013家具表面漆膜抗冲击测定法
GB/T5296.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
GB/T10357.4-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柜类稳定性
GB/T10357.5-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18581-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T28202家具工业术语
GB24410-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QB/T3826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3术语和定义
GB/T3324-2017和GB/T282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家具
主要零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2
[GB/T28202-2011,定义2.1.1]
3.2
实木类家具
主要部位采用实木类材料制作、表面经(或未经)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经(或未经)涂饰处理的木家具。实木类材料包括原木、实木锯材及指接材、集成材等材料。
3.3
人造板家具
板式家具
主要部位采用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层积材等人造板(包括素板和饰面人造板)制作的家具。
注:[改写GB/T28202-2011,定义2.1.1.2]
3.4
板木家具
产品框架等采用实木制作,板件或框架内板面采用饰面人造板制作的木家具。注:改写GB/T28202-2011,定义2.1.1.3
3.5
综合类木家具
采用各类木质材料制作、不能界定为实木类家具、板式家具、板木家具的其他木家具。注:改写GB/T28202-2011,定义2.1.1.3
3.6
外表
产品初始状态下的外部可视表面。
3.7
邻边垂直度
产品(部件)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3.8
内表
产品门、抽屉等活动部件开启、隔板或搁板等分隔部件所展示的可视表面。
3.9
饰面
3
在家具木质部件表面上采用贴面、涂饰、擦蜡、软硬质覆面等方法进行的装饰处理。注:改写GB/T28202-2011,定义2.5.5.12
3.10
五金件
能满足家具的造型与结构要求,在家具中起连接、活动、紧固、支承和装饰灯功能作用的金属制件。[GB/T28202-2011,定义2.4.15]
4产品分类
见附录A。
5要求
5.1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应符合GB/T3324-2017中5.1的规定。
5.2形状和位置公差
应符合GB/T3324-2017中5.2的规定。
5.3材料要求
5.3.1标识与实物一致性(基本项目)
产品标识、质量明示卡、使用说明以及销售合同中的明示与产品中使用的木材、人造板及其使用部位应保持一致。
5.3.2虫蛀材
产品中不应使用有活虫尚在侵蚀的木质材料,应经杀虫处理。
5.3.3木材含水率(基本项目)
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我国各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B。
5.3.4人造板材料要求(合同要求或仲裁检验要求)
当供需双方对人造板材料有要求或仲裁检验需要时,按产品所使用人造板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参见附录C。
5.4外观要求
应符合GB/T3324-2017中5.4的规定。
5.5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4
木家具表面理化性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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