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宝安行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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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宝安行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国华华宝安行两全保险。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华宝安行两全保险合同”。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1)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

人。

保险期间:20年、30年。

交费方式:期交:10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在第1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倍,在第2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5倍,在第3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

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约定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上述“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其他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五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

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

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

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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