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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和义务-《法学导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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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一、权利概述

;一、权利概述

权利从无到有

西方:罗马法(雏形)→“天赋人权”

(naturalrightsrightsinborn)

中国:罪与罚的法律体系→西学东渐→五四运动“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1900至1915年间,自主性的理念适用范围从国家(群体)拓展到个人,这一时期「权利」的意义比较接近西方文化中的原有含义

;权利的分类:

;对世权(绝对权)

对人权等(相对权)

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

第二性权利(救济权利)

;

完整定义: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

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比较“权力”的概念

;

孟德斯鸠

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私权利是天生的弱者

法无授权不得行

公权力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

高校贫困生隐私权

911事件后,紧急法案《爱国者法案》:窃听、封网、监视

;四、法律权利的界限与权利的滥用

权利的冲突与重叠

权利的涉他性、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案例:

凶宅案(知情权与隐私权)

浴缸入室(相邻权)

连体婴儿分离手术

;

;权利在行使前

必须设想的三方利益;一、法律义务的概念

二、义务的分类(对应权利的分类);公义务(依据公法而承担的义务:兵役、纳税)

私义务(依据私法而承担的义务:债务清偿、子女赡养)

对世义务(绝对义务,普通人都需承担的义务,不侵犯他人财产自由)

对人义务(相对义务,对特定人的作为义务,履行合同债务)

主义务

从义务、附随义务;专属义务(因身份而发生关系)

可转移义务(因协议约定而转让)

积极义务(承担义务人积极做出特定行为

法律中体现为一些命令性法规例:军人离婚)

消极义务(承担义务人消极不作为,法律中体现为一些禁止性规则,例:禁止烟草广告)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四)价值定位中的主从性关系

;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一、小农经济是直接根源

排斥协作、分工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均平思想)

重农抑商民法无法独立缺乏交换、平等、权利观念

主张“父慈子孝,君仁,臣忠,夫和、妻顺,兄友,

弟恭、姑义、妇听”

尊尊、亲亲、长长

二、儒家思想强化了“义务本位”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罪与罚为核心的封建法律文化根深蒂固;主张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法律应以人的意志为依归,实现人的权利与自由为目的。

“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以民权取代君权”

为权利而呼唤,为权利而斗争;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3.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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