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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归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本公司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领导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及本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负有领导责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四条本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实行二级核算系统并设置会计机构,即本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本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为总会计师。并根据业务情况,配置会计主管1名,成本会计1名,出纳1名。
第六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总会计师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公司总会计师,会计主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资格,并最低应具备会计师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如下规定时间:
总会计师:从事会计工作十年以上,曾担任总会计师或负总会计师职务或担任较长财务经理;
财务主管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及股份制企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员工的要求。
第八条所有会计人员均应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会计工作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时间和具体情况和管理上的具体要求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定期进行轮换。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管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且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要支持会计部门及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物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特别授权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漏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以此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四条接替人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将近未了事项。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如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是想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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