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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新版)6篇
篇1
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当事人
一、保险人
保险人名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名称:XXX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第二部分保险标的
一、保险船舶
1.船舶名称:XXXX
2.船舶种类:XXXX
3.船舶编号:XXXX
4.制造年份:XXXX
5.初次登记日期:XXXX年XX月XX日
6.核定载重吨位:XXXX吨
7.总吨位:XXXX吨
8.净吨位:XXXX吨
9.船舶用途:XXXX
10.航行区域:沿海内河
二、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为船舶的造价,具体金额以保险单上的记载为准。
第三部分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XX年XX月XX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部分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
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雷电、洪水、海啸、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3.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意外事故;
4.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二、免除责任
保险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1.战争、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2.故意自伤、自杀或自残;
3.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4.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五部分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保险价值的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的记载为准。
二、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计算,具体以保险单上的记载为准。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六部分赔偿处理
一、赔偿申请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出书面赔偿申请。赔偿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2.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3.保险合同的编号;
4.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5.申请赔偿的金额。
二、赔偿核定
保险人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核定损失情况,并确定赔偿金额。在核定过程中,保险人可能需要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核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如果核定结果与被保险人申请不符,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若被保险人不服,可依法提出申诉。但不影响保险人对损失进行核定的程序。最终核定结果以保险人出具的事故损失报告为准。
篇2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船舶: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总额: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船舶,包括船体、船舶属具、海上装置、水上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范围按本保险合同第五条规定办理。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触碰责任、触礁搁浅责任、沉没责任、互撞责任、失踪责任及本条款中规定的其它责任。具体范围按本保险合同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除外责任
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外,对于下列各项,本公司概不负责:
1.属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因船舶状况不良或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
3.因货物运输延迟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4.因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承租人或经营人的人员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5.因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任何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责任范围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期限
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承担赔偿责任:
-碰撞责任;
-触碰责任;
-触礁搁浅责任;
-沉没责任;
-互撞责任;
-失踪责任。
2.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任何碰撞责任、触碰责任、触礁搁浅责任、沉没责任、互撞责任和失踪责任,本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均以不超过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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