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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争鸣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之互动.docxVIP

法学争鸣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之互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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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历史的考察

[摘要]从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的互动关系可以看出,并非近代德国学者创立了民法学总论,早在古罗马法学家著作中就存在民法学总论的理论。这种总论在德国法族国家发展成了民法典上的总则,在拉丁法族国家发展成了民法典上的序题。这两种现代的民法总则模式沿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德国式的总则越来越民法化,拉丁式的序题越来越跨部门法化。这也说明了德国式的民法总则是对罗马法蓝本的发展。

[关键词]民法学总论民法总则序题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典

一、民法学总论在潘德克吞体系产生之前的历史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民法学总论不是民法总则,前者属于学说,后者属于立法,但两者存在关联。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上,某一制度往往是先有学说,后有立法,再有受立法影响甚至制约的新学说。这种情况非常适合用来说明民法总则的历

史。

通说认为,德国学者阿诺尔德·海赛(ArnoldHeise,1778-1851)在1807年出版的《为了潘得克吞之讲授目的的普通民法体系的基础》一书中最早设立总论。①它采用如下结构:第1编,一般的学说;第2编,物权;第3编,债;

第4编,物权性的对人权;②第5编,继承法。严格说来,第1编的标题为

“一般的学说”(AllgemeineLehren)而非“总论”,该编的内容分为7章。第1章,法的渊源;第2章,法;第3章,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4章,人;第5章,物;第6章,行为;第7章,关系的空间和时间。③可以看出,这个最早的“总论”的前3章内容不仅关系到民法,而且关系到所有法;后4章的内容也是如此,不过它们被当作民法的传统内容而已。由此可见,它揭示了民法的跨法律部门的特点。不过,海赛没有建立总则与分则的各个部分的整体的对立关系。换言之,他没有把“分则”作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4编的总标题。由此,总则只是与分则的各编一一发生关系,而非与它们的整体发生关系。

学说影响立法的通例在这里发生了例外,1756年的《马克西米连-巴伐利亚民法典》(以下简称《巴伐利亚民法典》)比海赛的著作更早地使用了类似于总则的结构,其结构分为4编。其中,第1编,法规范之一般与人法,包括8章。这8章的内容分别为:第1章,权利尤其是义务;第2章,权利的不同类型;第3章,涉及人的不同身份的权利和义务;第4章,家族或家庭的身份;第5章,父权;第6章,婚姻;第7章,保佐和监护;第8章,农奴制度。后三编安排如下:第2编,物法,包括11章;第3编,继承法,分为12章;第4编,债法,共有18章。④

我们关注的是第1编。在第1编的8章中,前两章显然是关于权利———法

———的一般规定,其适用范·24·围超出民法;后6章是传统的人法,并且

是带有当时色彩的人法,因为它包括农奴制度。它们共同构成“一般的学说”。这种安排与海赛著作的安排相同。不独如此,在这个“准”总则不与分则的其

他部分的整体构成对应关系而是在作为它们中的一部分的安排上,也与海赛著

作的安排相同。唯一的重大不同是《巴伐利亚民法典》没有把亲属法从人法中

独立出来单独成编,而是采用广义的包括人格法和亲属法的人法概念,把庞大

的亲属法放在“准”总则中,这样的安排使总则的抽象性大大降低了。海赛对

之改进,把广义的人法缩减为狭义的,由此使总则或总论保持了应有的抽象性。

毫无疑问,《巴伐利亚民法典》的“总则”是海赛著作的“总则”之来源,那谁是《巴伐利亚民法典》“总则”的思想来源?答案很简单,某些古典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的体系,尤其是盖尤斯《法学阶梯》以及对其有所发展并于公元533年发布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是《巴伐利亚民法典》总则的思想来源。

罗马法学家大多教书并兼做律师,前一种职业使他们必须写教材性的体系性著作。由于其被设定的用途,教材在内容编排上要有利于有效地向学生传授知识,因此,在这种著作中编排知识的“骨架”与知识本身同样重要。前者的意义在于确保书到了学生的手中,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这样的“骨架”就是体系。由此,教材的著作类型催生了不少体系。对它们,可大致分为有总论派与无总论派。前者如马尔西安(AeliusMarcianus,约193-235)⑤的《法学阶梯》的体系,后者如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

(QuintusMuciusScaevola,公元前95年任执政官,公元前82年被谋杀)的《市民法》的体系。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总论”,采海赛的著作和《巴伐利亚民法典》中的含义:法权利的一般理论人法(广义的或狭义的)。下面介绍上面提到的两个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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