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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53-2011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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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53—2011

2011北京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53—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1年12月1日

2011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综合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2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年八月五日

前言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安排,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等单位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贯彻国家节约能源、节省土地、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对国内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厂、堆肥厂和卫生填埋场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配套设施、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于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浦东美商生物高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陶华陈海滨徐文龙张益余毅邓成王雷郭祥信郭荣宗许碧君周靖承张黎左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5)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 (6)

第五章配套设施 (7)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9)

第七章建筑标准 (11)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3)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5)

附件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国家对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系指在同一场地内采用“焚烧和卫生填埋”组合工艺、“堆肥(或机械生物处理)和卫生填埋”组合工艺、“堆肥(或机械生物处理)和焚烧”组合工艺、“堆肥(或机械生物处理)、焚烧和卫生填埋”组合工艺中的任一种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节省土地、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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