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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破产管理人单方解除待履行不动产租赁合同的法律限制--基于217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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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

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这一权利旨在帮助债务人摆脱破产

申请受理后合同履行的“胶着状态”,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实现债权人利益

最大化。然而,这一权利也突破了契约严守原则,破产管理人在行使时应更

为谨慎。因牵涉复杂的社会利益和公共政策,租赁权在各国民法体系中普遍

被赋予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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