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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68课件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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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第7-1章绿色施工法律制度本章学习要求了解绿色施工的概念与框架组成;熟悉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熟悉绿色施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法律制度;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7.1绿色施工概述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即“四节一环保”)。绿色施工技术不是独立于传统施工技术的全新技术,而是用“可持续”的眼光对传统施工技术的重新审视,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施工技术。7.1绿色施工概述7.2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7.2.1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绿色施工导则》规定: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7)在场界四周隔档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7.2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7.2.2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7.2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7.2.2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绿色施工导则》的规定,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进行申报。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4)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査。2.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7.2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7.2.3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包括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7.2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1.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3)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2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2.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7.2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7.2.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3.建筑垃圾控制对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控制,《绿色施工导则》规定:1)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t。2)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3)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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