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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讲述人:吴超兴
案例导入1朱礼兵诉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确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法案原告朱礼兵与前夫刘保恩于2001年2月20日协议离婚。同年3月29日,刘保恩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其在离婚时隐藏的原告的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请人冒名顶替,擅自以原告名义与汪春雨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受赠取得的位于宜昌市港窑路万寿组团三单元101号房屋出售给汪春雨。被告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刘保恩提交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以及刘保恩请人以原告名义与汪春雨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同年8月7日宜昌市新闻旅行社于出具的刘保恩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宜昌市耀鸿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系该单位职工(原告实为宜昌市供电局职工)的书面证明,于2001年8月8日对房屋买卖进行了监证,并于同日在申请日期为2000年8月1日的汪春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发证和进行了颁证。
案例导入1朱礼兵诉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确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法案汪春雨取得被告颁发的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后,又于2003年9月将该房屋卖给陈春山。原告于同年10月得知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于同年12月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汪春雨的房屋产权证书。
案例导入1朱礼兵诉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确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法案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变更登记的管理机关,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进行核准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原告朱礼兵作为被告予以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被告的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且在诉讼时效期内。被告对提交房屋登记申请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疏于形式上的审查,导致虚假申报的房屋买卖申请得到登记,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4年6月25日判决:确认被告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原告朱礼兵的房产转移登记至汪春雨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课程目标1)了解——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2)熟悉——房屋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3)识别——能够识别房屋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九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
本章目录CONTENTSPAGE1城市房屋拆迁2房地产交易与产权产籍3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9.1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案例导入9-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约定转让总价款380万元,乙公司首付250万元后,可以对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余款130万元待产权证等过户手续办理完后,在20天内付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的首付款250万元后,双方在河东温庄路商业楼买卖移交表签字,并进行了交接,甲公司将该房屋交付乙公司占有。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及对该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案例导入9-1后来,甲公司以双方所签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为由,向乙公司发出了要求停止对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的装修并退回房屋的通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确认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有效,甲公司继续履行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
案例导入9-1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房屋转让合同仅为房屋转移的原因,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约束,合同有效。判决:《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有效;甲公司和乙公司继续履行《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案件受理费29010元,由甲公司负担。
9.1房地产管理法概述一、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现状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8)《物业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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