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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租房屋管理制度(5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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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租房屋管理制度(5篇)

目录

第1篇电务段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2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

第3篇景园小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第4篇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范本

第5篇文汇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的约定

电务段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

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

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经营开

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

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

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

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

(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

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按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须

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

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北京铁路局

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

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

经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

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

《关于修订经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的通知》中《出

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安

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

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

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

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根据

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

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

确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当地

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

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

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

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

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

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

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

安全。

第六章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

安全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

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出

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解释。

电务段

2022年6月3日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

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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