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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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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防范和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促进人身

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

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

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

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两种方法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一)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

果进行评价。

(二)利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保险业务,不包括团体保

险。只开展团体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暂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计算、评分和有关信

息的对外披露,以及网络问卷调查的问卷设计、调查开展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各保监局、

各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数据,并协助保监会开展问卷调查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的目标是:

(一)通过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进行评价,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销

售行为,推动建立防治销售误导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通过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进行评价,解决一些关系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热

点难点问题,引导保险消费者购买满足其实际需求的产品,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

(三)通过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进行评价,提高保险行业诚信合规意识和管理服务

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第七条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价方法客观公正。评价方法要科学、公开、公正,要与各人身保险公司综合治

理销售误导的成效和社会公众主观感受相匹配。

(二)指标体系简单易懂。选择最能反映业务品质、服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核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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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反映治理效果,并要易于社会公众理解,符合量化统计要求。

(三)数据来源真实可靠。指标数据要易于采集和统计,统计口径要规范化、标准化,

统计方法要科学合理。

第三章指标体系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制定《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就各人身

保险公司业务品质、客户回访、客户投诉、群体性事件和违规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条《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业务品质、客户回访、

客户投诉和销售误导扣分事项等4类共7个指标,综合反映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

效果、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服务的满意度情况。

业务品质、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三类指标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运作情况进行赋分,销售

误导扣分事项类指标则根据销售误导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查处的销售误导违法违规情况进

行扣分。

第十条业务品质类指标包括保单件数继续率和趸交保单退保率。业务品质类指标主要

体现客户维持保单生效的意愿,反映产品与客户实际需求的匹配度,匹配度越高,在销售时

发生误导的可能性越低。

第十一条客户回访类指标包括犹豫期内电话回访成功率和新契约回访完成率。客户回

访类指标主要反映保险公司的回访质量和效率,体现了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能力。

第十二条客户投诉类指标包括投诉率。客户投诉类指标反映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问

题的情况严重程度。

第十三条扣分事项包括销售误导类群体性事件和违规情况。反映保险公司发生的重大

销售误导类群体性事件和违规情况,并作出扣分以敦促公司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合规经营意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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