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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06T 225.8-2024 延安小米 第8部分:公用品牌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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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06

延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6106/T225.8-2024

延安小米 第8部分: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2024-10-16发布 2024-11-15实施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106/T225.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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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Ⅱ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公用品牌使用条件 1

公用品牌使用申请流程 1

公用品牌使用规范 2

公用品牌管理与维护 2

附录A(规范性)“延安小米”商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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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提出,延安市农业农村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延安市种子管理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星星、袁宏安、韩芳、闫明伟、张连杰、周雪、牛宏伟、苏乐平、郭玮、姜雄、冯淑敏。

本文件由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本文件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联系人:韩芳

电话:0911-8891675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农科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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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小米 第8部分: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术语与定义、使用条件、申请流程、使用规范、管理与维护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185品牌术语

DB61/T1774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指南

术语和定义

所有方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注册人。

使用方

经所有方授权,使用“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组织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

品牌标识

“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经所有方授权确认后,使用方可将其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公用品牌使用条件

产品要求

产品来源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延安小米》附录A延安小米产地范围界定的区域。

产品质量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延安小米》规定,并按照《延安小米第4部分:生产与加工技术规程》生产加工的产品。

使用要求

使用方应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经营。

使用方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具备对应资质和能力。

使用方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原粮来源稳定,有一定的加工能力或固定加工场地。

公用品牌使用申请流程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主体自愿向所有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所有方根据申请主体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主体的生产加工条件、产品质量、客户评价、征信材料、经营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书面意见。

所有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公示5个工作日。

所有方与使用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使用证书,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督导使用方申领地理标志专用标识。

公用品牌使用规范

使用方在其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延安小米”的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延安小米”的专用标志要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内容不得更改,品牌专用标志可等比例缩放。

“延安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样稿见附录A,内容不得更改,品牌标识可等比例缩放。

使用方要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不得向他人许可、转让、出售、馈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使用方用于其他连锁或平台经营时,应单独申请。

公用品牌管理与维护

所有方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所有方对使用公用品牌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维护“延安小米”公用品牌商标专用权。

所有方对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使用方,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拒不接受整改的,取消其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使用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延安小米》的;

许可产品的来源不属于延安市辖区生产的;c)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使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不按规格分级、统一包装进行销售的;

违规使用“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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