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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CCSB20
DB6106
延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6106/T225.8-2024
延安小米 第8部分: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2024-10-16发布 2024-11-15实施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106/T225.8-2024
DB6106/T225.8-2024
目 次
前 言 Ⅱ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公用品牌使用条件 1
公用品牌使用申请流程 1
公用品牌使用规范 2
公用品牌管理与维护 2
附录A(规范性)“延安小米”商标 3
Ⅰ
DB6106/T225.8-2024
DB6106/T225.8-2024
Ⅱ
Ⅱ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提出,延安市农业农村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延安市种子管理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星星、袁宏安、韩芳、闫明伟、张连杰、周雪、牛宏伟、苏乐平、郭玮、姜雄、冯淑敏。
本文件由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本文件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联系人:韩芳
电话:0911-8891675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农科路2号
DB6106/T225.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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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小米 第8部分: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术语与定义、使用条件、申请流程、使用规范、管理与维护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185品牌术语
DB61/T1774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指南
术语和定义
所有方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注册人。
使用方
经所有方授权,使用“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组织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
品牌标识
“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经所有方授权确认后,使用方可将其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公用品牌使用条件
产品要求
产品来源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延安小米》附录A延安小米产地范围界定的区域。
产品质量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延安小米》规定,并按照《延安小米第4部分:生产与加工技术规程》生产加工的产品。
使用要求
使用方应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经营。
使用方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具备对应资质和能力。
使用方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原粮来源稳定,有一定的加工能力或固定加工场地。
公用品牌使用申请流程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主体自愿向所有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所有方根据申请主体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主体的生产加工条件、产品质量、客户评价、征信材料、经营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书面意见。
所有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公示5个工作日。
所有方与使用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使用证书,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督导使用方申领地理标志专用标识。
公用品牌使用规范
使用方在其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延安小米”的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延安小米”的专用标志要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内容不得更改,品牌专用标志可等比例缩放。
“延安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样稿见附录A,内容不得更改,品牌标识可等比例缩放。
使用方要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不得向他人许可、转让、出售、馈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使用方用于其他连锁或平台经营时,应单独申请。
公用品牌管理与维护
所有方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所有方对使用公用品牌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维护“延安小米”公用品牌商标专用权。
所有方对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使用方,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拒不接受整改的,取消其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使用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延安小米》的;
许可产品的来源不属于延安市辖区生产的;c)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使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不按规格分级、统一包装进行销售的;
违规使用“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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