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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灵活用工方案设计与风险防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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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多元灵活用工模式筹划、管理与风险防范主讲:颜秋宇课程内容用工模式概览劳动用工的使用与风险防范劳务派遣的使用与风险防范外包用工的使用与风险防范影响用工模式选择政策及法律因素共享经济-互联网平台用功模式探讨用工模式发展趋势01用工模式的类型02一、用工模式概览CBA从简单到复杂从标准到特殊从单一到多元1、用工模式发展趋势2、我国用工模式的类型*用工模式劳动用工外包劳务用工民事雇佣标准劳动用工非标准劳动用工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特殊用工个人组织人事代理人才租赁项目终身固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用工的利弊劳动用工的法律要求被动用工的风险防范二、标准劳动用工的使用与风险防范1、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主体内容形式*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2、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要求*2劳动合同的内容受限制3用工需要遵守劳动基准1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6纠纷解决应走特定途径5解雇员工受到严格限制4用工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成本高关系稳易管控风险大3、标准劳动关系的利弊分析三、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与风险防范*劳务派遣基本法律关系1为什么要选择派遣用工2劳务派遣用工风险控制31、劳务派遣基本关系派遣机构(公司)用工企业劳动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支付派遣费用等劳动合同关系工资等提供劳动指挥命令关系2、为什么要选择劳务派遣您所在单位的考虑因素通常的考虑因素某企业的困惑:《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已经有“同工同酬”和“连带责任”的规定,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更加限制了劳务派遣,尤其是对用工单位来说更面临不小的风险,那么还有必要选择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吗?3、劳务派遣用工风险控制*派遣资质许可01适用岗位限制02用工比例限制03同工同酬要求04雇主义务分担05自派遣的限制06再派遣的限制07退回机制运用08企业上市IPO09连带赔偿责任10《劳动合同法》第63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2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的岗位限制劳务派遣的比例限制《劳动合同法》第63条第3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8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四、外包的使用与风险防范*外包的起因与概念外包发展的基础派遣与外包的区分假外包真派遣的认定外包实施中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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