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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pdfVIP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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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

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

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析】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

是:(1)一调一裁两审制。本法第五条规定,发

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

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一裁终局制。本法第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情形指的

就是本条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

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

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

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

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

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

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

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

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

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

行终结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

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

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

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

五是仲

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

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

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

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1.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

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仲裁案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

示,截至2006年10月,深圳市月最低工资

标准在全国最高,为81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

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低,为270元。按

照这一数据计算,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为972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3240元。按照这一

适用小额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额没有超

过万元。

小额仲裁案件包括四种: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关于<劳动

法)若干条款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

到的全部工资收人。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

1997年职工工资拖欠额累计为217.3亿元,

涉及职工人数为1144.6万人,2002年拖欠

工资额为404.3亿元,涉及职工983.2万人,

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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