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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管理之劳动者自辞
实务中,劳动者可能因为个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工作机会而主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离职之后30天内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从而引发不少争议。本文经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浅析如下。
01
预告解除行为何时生效、劳动合同何时解除?
观点1:预告解除行为自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之日即生效,同时劳动合同解除。
(2019)吉01民终905号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具有生效的形成权特质,不可反悔,不可撤销,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需要承担“三十日”或者“三日”继续履行的附随义务。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观点2:预告解除行为自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之日起成立,至预告期满后生效,劳动合同在预告期满后解除。
(2022)津01民终3342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是2019年9月23日被告申请辞职的时间,还是2020年3月6日停缴社保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该解除权系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2019年9月23日被告申请辞职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合同即于2019年10月23日发生解除的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劳动者,可以对劳动合同预告解除。上诉人对于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及辞职报告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双方劳动合同自预告期满后发生解除的效力。
02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通知发出后能否撤回、撤销?
观点1:预告解除权自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成立、预告期满后才生效,则预告期内解除行为还未生效,按理应当允许劳动者撤销辞职通知,但是实际上则不应当允许撤销。
(2021)浙民终1243号
一审观点: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劳动者依据该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劳动者的解除通知在到达用人单位后即告生效。提前三十日通知,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为即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替代人员,不致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整个生产经营。该三十日预告时间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权附随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其可以撤销或者撤回解除通知的期间。
二审观点:2020年1月14日,童周凯向银亿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以家中有事为由,自愿要求在2020年1月3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日,银亿公司在该申请书上签字。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后,童周凯虽向银亿公司邮寄了“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但其无权单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观点2:预告期内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号
十二、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反悔,是否有权撤回已递交的通知?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
笔者赞成观点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预告期并非给予劳动者的犹豫反悔期。所以,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发出辞职通知后三十天的预告期内,无权单方撤销辞职通知。
03
用人单位能否缩短预告期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
观点1: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单方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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