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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CPA《经济法》试题(九).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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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CPA《经济法》试题(二)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4】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

代表人。

2022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

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

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

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

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2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

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2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

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

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

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3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

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

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

周某在甲公司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1万股,一直持有至今,损失10万元;吴某于2022

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于2022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22

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22年2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22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22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22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

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7)投资者周某、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2022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本题中,

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2)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

公司总经理,并不需要理由。

(3)2022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不得通过

子公司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2022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

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①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实际控

制人控制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②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的义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7)①周某不能获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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