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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险股份
内部控制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内部控制风险排查〔以下简称“风险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风控前置,提升公司全辖内控管理水平和管控实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开展。依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根本准那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
第三条各分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指引中关于风险排查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2月28日前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各分公司可视自身内控环境增加风险排查次数,应将排查结果于每次风险排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总公司,并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报送至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风险排查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系统性原那么。应有组织、有方案、有系统地开展风险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准确把握各类风险的表象特征和内部根源,制定系统的防范化解措施。
二、全面性原那么。风险排查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公司全辖各级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业务环节,控制领域,并对每一类风险进行全面扫描、分析与排查,监督,确保排查工作的有效性。
三、全员参与原那么。应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按照对应的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承当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分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分公司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自查和抽查工作。
第六条各分公司应成立风险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和工作责任人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合规风险责任人担任。
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下设风险排查工作办公室,由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并制定排查及抽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 各分公司工作组应对辖内分支机构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30%。并保证在连续三次抽查覆盖面累计到达100%。总公司将根据各机构上报情况开展相应现场抽查工作。
第三章风险排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实施排查活动、编制风险排查报告等程序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第九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控制目标,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范围、组织、标准、方法、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报管理层审批。
第十条风险排查范围确实定应当遵循风险导向、自上而下的原那么来确定需要排查的分支机构、重要业务单元、重点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第十一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确认、分析相关信息,确定与实现整体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及细化控制目标,并在此根底上辨识与细化控制目标相对应的控制活动,然后针对控制活动进行必要的测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做出书面记录。
风险排查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个别访谈法。是指根据检查评价需要,对被排查对象进行单独访谈,以获取有关信息。
二、调查问卷法。是指设置问卷调查表,分别对不同层级的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工程作出评测和风险提示。
三、比拟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比拟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来取得评价证据的方法。
四、标杆法。是指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相似经营活动的最正确实务进行比拟而对控制设计有效性评价的方法。
五、穿行测试法。是指通过抽取一份全过程的文件,来了解整个内险排查对象相关制度、业务流程执行情况的方法。
六、抽样法。是指针对具体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按照业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的上下,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判断,进而对业务流程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测结论。
七、实地查验法。是指对排查对象的财产进行现场盘点、清查,以及对单证出、入库等控制环节进行现场查验。
八、重新执行法。是指通过对某一控制活动全过程的重新执行来评估控制执行情况的方法。
九、专题讨论会法。是指通过召集与业务流程相关的管理人员就业务流程的特定工程或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
第十二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根据通过风险排查所获取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数量应当能合理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应当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运行状况。
第三章风险排查内容
第十三条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已发生但未知悉的重大保险资金案件。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案件线索组织追查,特别是要追查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营销员挪用、诈骗保险资金、参与制造假赔案、参与民间借贷、参与不正当交易〔涉嫌商业贿赂〕等案件线索。
排查案件类型为:
㈠、业务人员、中介机构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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