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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第一,品质绝对生存”的理念,

促进公司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规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

障等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和经济损失,或者因产品质量问

题给本单位或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一定

损失和影响的事件,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依据事故的大

小和责任轻重予以追究。

第三条对于因管理责任被取消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格的主

要负责人予以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

第四条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受到

批评甚至通报的,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

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对于因验收、维修不当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

用户投诉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记过处

分。

篇二:全面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稳定提高分公司产品质量,规范分公司质量管理,

落实质量管理责任,防范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四川久大制

盐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和《自贡分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等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分公司实际,制定本问责制。

第二条本问责制问责的适用范围,是指分公司对各处室部门、生

产中心、盐矿发生的质量责任其相关责任人、管理者实施的问责管理。

第三条凡发生一起特大质量事故造成公司利益损失严

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分公司主要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

追究制,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不适用本问责制。

第四条本问责制遵循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问责制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

进”的基本方针,努力构建部门依法监管、中心全面负责、员工积极

参与监督的工作新格局,逐步形成质量管理

自我约束、依法加强、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班值长、责

任人员进行问责,处以10-100元罚款。

(一)部门无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的,处罚部门(中

心)负责人20元/次,未参加人10元/次;

(二)发现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不上报、不采取措施的,处罚直

接责任人20元,管理人员5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不按分公司规定要求开展质量培训学习或质量培训学习无

记录的,处罚直接责任人10元,质量管理1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次;

(四)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不听劝阻未发生

事故的,处罚责任人50元;

(五)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出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规定要求完成的,

处罚管理人员2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第七条违反分公司质量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质

量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班值长、责任人员

进行问责。

(一)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

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2%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

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100-800元进行处罚;

(二)在销区因产品质量导致销区市场销售受到严重影

响甚至退出市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

1000元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

50-500元进行处罚;

(三)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单位处罚

的10%进行处罚,或调离原岗位。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

单位负责人按50-500元进行处罚;

(四)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对直接责任人按1%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

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400元进行处罚。

第八条产品添加剂不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相关领导、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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