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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_T 486-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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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CCSC80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486—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

2010-07-23发布2010-08-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486—2010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丁万君、王洪伟、靳威、王飞、王小铭、王同强、代文亮、王健、孙宇、于洋、王尧、张春宜、李飞跃、李文良、魏永杰。

DB22/T486—2010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能力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社会单位social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2.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fourcapacitiesoffiresafety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3第一灭火力量thefirstcontrolforce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4第二灭火力量thesecondcontrolforce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5疏散引导员evacuationconductor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建设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社会单位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1.2应针对白天、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

4.1.3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1.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施的单位应保证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

4.1.5社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DB22/T486—2010

2

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c)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见附录A。

4.2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2.1社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a)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b)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d)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4.2.2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h)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j)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3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4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5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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