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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管理规范.pdfVIP

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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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自建实验室、采样、检验项目、留样、检验质量控制、委托检验、不

合格产品处置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出厂检验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

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3.2分隔

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卫生屏障、遮罩或独立房间等进行隔离。

3.3实验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

评价。

3.4能力验证

按照预先制订的准则,通过实验室间比对,来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4自建实验室

4.1场地

4.1.1厂房内设置的实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4.1.2感官试验区和微生物试验区单独分隔。

4.1.3天平称量区应远离干扰,有条件可设独立房间。

4.1.4应配备操作台、水池、通风设施、电源(数量相匹配)等必备的设施,以满足检验操作的

要求。

4.1.5洁净室的洁净度应满足相应微生物检测的需要。

4.2检验人员

4.2.1应不少于两名人员(至少一名为专职人员)。

4.2.2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4.2.3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并保存记录,并对培训有效性进行考核。考核方法可采用实验室

间数据比对等。

4.3设备设施

4.3.1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配备有效的通风设施,必要情况下配备通风橱柜。

4.3.2实验室应配备温湿度测定装置(如温湿度计)和温湿度控制装置(如空调和抽湿机等)。

4.3.3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期进行维护、检定或校准。

4.3.4实验室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分析原因、采取

排除措施或进行维修。修复前应加贴停用标识并予以记录,防止误用。同时,应追溯和确定近期所检

测产品结果的准确性,如有疑问,则需要重新检验。

4.3.5天平台面应有缓冲区;高温设备台面应用石板、隔热板等防高温材料。

4.3.6实验室气瓶应有气瓶架、气瓶柜等固定装置。

4.3.7出厂检验设备性能、精度应满足产品执行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相关要求。

4.4试剂

4.4.1试剂、标准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要求的储臧条件进行保存。

4.4.2外购标准物质应具有相应的标准物质证书;自配标准溶液应保存标定记录。

4.4.3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制毒试剂的使用与存放量。菌株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和

易制毒试剂应采用双人双锁的方式存放,并建立使用

4.5记录和报告

4.5.1应如实记录检验产品的生产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标准品批号、检验结

果等内容。

4.5.2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

4.5.3实验室应保存标准品、试剂和设备的使用记录。

4.5.4报告应包含出厂检验记录的全部结果,内容完整真实。

4.5.5记录、凭证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

限不应少于二年。

4.6检验规则

同批次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一并检验。

5采样

5.1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完成并做好记录,遵循随机采样原则,确保样品真实、完整、具有代表性。

5.2样品数量应满足检测、复检(微生物项目不复检)、留样需要。

5.3采样方法参照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执行。

6检验

6.1检验项目

6.1.1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执行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关规定

的,应根据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规定的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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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教师,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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