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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解读-劳动法

一、法条内容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

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

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

出裁决。

二、条文注释

劳动仲裁如何安排调解与裁决?先行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之一。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

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

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

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

时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本条对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的仲裁调解作了规定: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

议仲裁裁决前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仲裁庭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前,不能进入

裁决程序。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3)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5)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

时作出裁决。

三、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

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

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

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

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

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

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

院应当及时判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

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

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

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

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

解。[page]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

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

出裁决。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

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

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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