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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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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特别说明:
1、本附注模板为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2、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明显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可以不予披露。
3、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可以结合相关准则、规则的最低披露要求以及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进行灵活处理,但不应违反相关规定。
4、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5、本附注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附注中对房地产企业、农林牧渔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等特殊行业,以及资产证券化、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等非常见事项的信息披露作了提示。对于若干非常见事项的披露要求和相应举例,可参见本附注模板的附件1。如涉及本附注中未涉及,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非常见事项的,项目组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自行拟定相应的披露格式。其中,项目组应特别关注以下披露要求:
(1)对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行业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属于上交所房地产、煤炭、电力、零售、汽车制造、医药制造、钢铁、建筑、光伏、服装、新闻出版、酒制造、化工、食品制造、家具制造、有色金属等十六个行业,请参照“附件2:行业特殊披露要求”的要求进行披露。
除上交所上市公司外,深交所上市公司、IPO公司、新三板公司均可参照执行。
(2)对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行业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8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2023年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被审计单位属于深交所农林牧渔业、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制造业、电力供应业、建筑业、零售业、快递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请参照“附件2:行业特殊披露要求”的要求进行披露。
(3)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行业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整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2019年修订)》等15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2023年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被审计单位属于深交所创业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新能源产业等的上市公司,请参照“附件2:行业特殊披露要求”的要求进行披露。
(4)新三板行业信息披露要求
2018年1月9日,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3日,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医药制造公司》,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医药制造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年9月19日,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环境治理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月4日,股转系统发布了专业技术服务业、零售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0月18日,股转系统发布了教育公司、影视公司、农林牧渔公司及化工公司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11月~12月,股转系统发布了建筑公司、卫生行业公司、广告公司及锂离子电池制造公司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5月28日,股转系统发布了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针对上述各项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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