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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儿子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林振通)6篇.docx

父亲代儿子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林振通)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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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儿子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林振通)6篇

篇1

还款协议

甲方(债权人):林振通,身份证号码:445XXXXXXXXX,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联系方式:138XXXXXX。

乙方(债务人):林振通,身份证号码:445XXXXXXXXX,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联系方式:138XXXXXX。

鉴于甲方与乙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乙方尚欠甲方一定金额的款项未归还,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的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还款金额及方式

1.还款金额:乙方尚欠甲方的款项总计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

2.还款方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甲方款项,具体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

(1)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款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2)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款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3)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支付款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二、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甲方支付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2.若乙方在还款期限内未还清全部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归还全部欠款,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三、争议解决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存在争议的部分外,其他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四、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应确保其还款来源的合法性及安全性,如因乙方还款来源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有效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及联系方式寄送的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签字/盖章):林振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盖章):林振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篇2

合同协议

原告:林振通,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2345678901。

被告:XXX,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0987654321。

第三人:XXX,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2345678901。

案件背景及审理经过:

原告林振通与被告XXX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XXX作为债务人对原告负有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第三人XXX(系被告XXX之子)实际占有并使用XXX的财产,因此原告向XXX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XXX则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成立,判决第三人XXX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父亲代儿子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导致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本案需要判断父亲代儿子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

诉讼请求:

原告林振通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决第三人XXX承担还款责任;

二、请求判决第三人X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三、请求判决第三人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林振通与被告XXX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XXX作为债务人对原告负有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第三人XXX实际占有并使用XXX的财产,因此原告向XXX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XXX则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成立,判决第三人XXX承担还款责任。

在本案中,父亲代儿子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如果原告有理由相信父亲代儿子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是合法的,那么该协议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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